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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112.11.20訂定
113.3.8 修正
113.4.11修正
114.1.10修正
115.4.21修正
一、依據:113.3.8 修正
113.4.11修正
114.1.10修正
115.4.21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之2第1項。
二、目的:
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支持生育,分攤家庭照顧負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定點臨托服務,提供家長遇緊急臨時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時,可安心送托,以減輕 家庭照顧負擔。
三、服務方式:
(一)本局結合社福館舍或親子館場地等處所作為定點臨時托育服據點,場地依照40項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通過,提供安全合適的照顧環境。
(二)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委由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本市各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據點地址及服務時間與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方式資料如下:


(三)服務作業流程:
1.至臺中市育兒資源網平台預約,最晚須於使用定點臨托服務前1工作天上午9時前,於線上提出預約申請。另緊急有臨時托育服務需求,無法於前1工作天預約定點臨托服務,可致 電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助媒合定點臨托、到宅托育及在宅托育服務。
2.由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預約後,協助媒合到宅托育人員至臨托據點,並以簡訊、e-mail或電話回復家長預約情形。
3.家長於服務時間將兒童送至臨托據點,並簽訂臨托契約-如附表1與告知幼兒健康狀況。
4.家長於結束托育時間至臨托據點接兒童,現場支付臨托費用、托育人員開立托育費收據-如附表3,並提供托育日誌予家長-如附表2。
5.結束服務後托育人員須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包含提供托育日誌、托育費收據及當日收托情形。
1.至臺中市育兒資源網平台預約,最晚須於使用定點臨托服務前1工作天上午9時前,於線上提出預約申請。另緊急有臨時托育服務需求,無法於前1工作天預約定點臨托服務,可致 電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助媒合定點臨托、到宅托育及在宅托育服務。
2.由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預約後,協助媒合到宅托育人員至臨托據點,並以簡訊、e-mail或電話回復家長預約情形。
3.家長於服務時間將兒童送至臨托據點,並簽訂臨托契約-如附表1與告知幼兒健康狀況。
4.家長於結束托育時間至臨托據點接兒童,現場支付臨托費用、托育人員開立托育費收據-如附表3,並提供托育日誌予家長-如附表2。
5.結束服務後托育人員須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包含提供托育日誌、托育費收據及當日收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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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托對象:
- 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之嬰幼兒。
- 下列情況不予收托:
(1)幼兒身心狀況需特殊或專業照護。
(2)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或高傳染性疾病等。
(3)幼兒所屬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場所因上述高傳染性疾病有暫停托育情形。
(2)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或高傳染性疾病等。
(3)幼兒所屬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場所因上述高傳染性疾病有暫停托育情形。
- (五)收托人數:每時段最多收托4名兒童,每1個托育人員至多照顧2名兒童。
- (六)收費標準:每名托兒2小時以內每次400元;超過者以每小時200元計算。逾時1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逾時30分鐘以1小時計算。
- (七)記點規定:
- 1.預約定點臨托服務卻未到者,予以記點1次。
- 2.超過收托時間未到據點接送兒童,予以記點1次及收取逾期費用;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 3.累積3次記點,停止3個月預約定點臨托服務資格。
四、辦理期間:114年1月1日起。
五、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定點臨托服務流程 114.1.10修正 五、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