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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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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重要事項

一、自107年8月1日起,托育契約的收托期間一定要寫出,可簽一年或兩年

  (日期填寫方式,舉例: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書須保存完整,托育期間日期不可空白的原因如下:

1.為保障家長及保母雙方權益,托育契約之托育期間日期一定要寫。

2.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雖然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但該契約的收托期間日期屬於重事項,為保障雙方權益,一定要寫清楚,避免日後須以該日期為判斷基準時發生爭議。

二、托育服務期間不得從事電子商務行為,如進行網路拍賣。

三、為利家長線上查詢保母,增加托育人員收托機會,建請能同意公開「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各項資料。

四、如托育服務登記處所為租賃者,請於租賃契約加註日後變更處所時,所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避免房東臨時收回租屋處,導致家長來不及媒合另位保母,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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